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湖北麦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235699号“大内密探 AGENT PROVOCATEUR”商标近似。(见第1465/1477期《商标公告》)
该标志可译为“密探、坐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你公司申请大量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