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州不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709053号“格利西”商标近似。(见第1535/15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景弘五金制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486995号“西格力”商标近似。(见第1261/127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