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杭州好啊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42729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46/165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凝结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55329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297/130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629866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14/13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62984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267/12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瑞欧商标托管联盟美商控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027711号“CLOTINC GUICE”商标近似。(见第1307/131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