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以及关联主体“蔡婷婷350582198706250027”、“石狮市米悠日用品商行”、“石石狮市蜗牛天空品牌策划工作室”、“石狮市稻香服装设计工作室”、“石狮市秒数服装设计工作室”、“石狮市暗号品牌策划工作室”、“石狮市万兔速丽服装设计工作室”短期内累计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的部分商标涉及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25类第36656569号“冠军极限”商标、第36659707号“CHAMPION KARDASHIAN”商标、第36610639号“GHANPOIM”商标、第36610657号“冠军纯”商标等,涉嫌抄袭模仿知名品牌“CHAMPION”(可译为“冠军”)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