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虽然对其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作出了说明,但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形成关联,无法证明其对申请的商标进行了合理的使用,故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虚拟数字币或虚拟数字币交易平台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虽然对其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作出了说明,但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形成关联,无法证明其对申请的商标进行了合理的使用,故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虚拟数字币或虚拟数字币交易平台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