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228222号“小米 ”商标近似。(见第1249/126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861491A号“小米”商标近似。(见第1455/14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华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103103号“米王”商标近似。(见第1442/145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869686号“小米”商标近似。(见第1689/17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779900A号“小米”商标近似。(见第1584/15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990705A号“MI 小米 XIAOMI.COM”商标近似。(见第1682/169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0304105A号“小米 AIRBOOK”商标近似。(见第1655期《商标公告》)
另,你除申请了此件商标外,还申请了“创维喜视”“康佳云视”“索尼 4 K”“海信王牌”等商标,你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