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双流县佳佳礼品店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883271号“精彩车间;COLOR;SPLENDID SPACE”商标近似。(见第1225/12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宋刚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447424号“COLOR SONG”商标近似。(见第1574/15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市博思伦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045751号“COLOR ME MINE”商标近似。(见第1569/158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米多多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458690号“7C COLOR”商标近似。(见第1560/157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099194号“色彩 COLORS 1000”商标近似。(见第1291/1303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