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合同会社魅颜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1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2555192号“COLORSTA. P.S.BEAUTY ROOM NIIGATA”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多彩隆纺织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755069号“COLOR COLOR LIFE”商标近似。(见第1231/1243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