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335670号“小米家”商标近似。(见第1641/165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2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29332602号“米家”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961213A号“米家”商标近似。(见第1666/16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6年01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18937089号“米家”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深圳市米家互动网络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650543号“米小家”商标近似。(见第1525/159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616525A号“米家”商标近似。(见第1681/16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332602A号“米家”商标近似。(见第1661/16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1月02日申请在先的第43528595号“米家”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9月09日申请在先的第40935944号“米家”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86656号“小米之家”商标近似。(见第1492/15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959257号“小米米家”商标近似。(见第1545/15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7年06月22日申请在先的第24939739号“小米之家”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