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永庆电子装配场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3312988号“拉斯达”商标近似。(见第164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石狮市文豪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9月09日申请在先的第40906281号“拉斯达”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温州港侨精密钟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21792号“DALAS”商标近似。(见第370/3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150202号“DALLAS MAVERICKS”商标近似。(见第1156/1168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或大量申请大量申请注册与欧美潮流品牌、电商名称、篮球明星和篮球术语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