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或大量申请大量申请注册与欧美潮流品牌、电商名称、篮球明星和篮球术语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识作为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