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东九点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477835号“九点伴”商标近似。(见第1582/159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东九点半娱乐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265056号“莱芝歌 九点半激情慢摇吧 NICEGO”商标近似。(见第1535/15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河南九点半酒店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771921号“九点半时尚酒店 JIUDIANBAN”商标近似。(见第1600/1612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电商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