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82177号“CALVINKLEIN”商标近似。(见第551/5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81240号“CALVIN KLEIN”商标近似。(见第799/8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81239号“CALVIN KLEIN”商标近似。(见第799/8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91313号“CALVIN KLEIN”商标近似。(见第577/5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91093号“CALVIN KLEIN”商标近似。(见第682/69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1535号“CALVIN KLEIN”商标近似。(见第117/1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57355号“CHARLES&KEITH”商标近似。(见第1394/140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CHARLES & KEITH INTERNATIONAL PTE LTD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070666号“CHARLES & KEITH”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同时申请了“迪奥恤”“VICTORIA GUQI 维多利古琦”等商标,此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