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晋江市翔林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910329号“卡王 BLOCKKING R”商标近似。(见第1673/1685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欧美潮流品牌、电商名称、篮球明星和篮球术语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