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四川省东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777001号“东河”商标近似。(见第1186/11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省东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839806号“东河;DOHO”商标近似。(见第1197/1209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作为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