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拉马蒂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70707号“360f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44号“飞 飞字牌 FEIZI PA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5381号“FLY RACING”商标、第46011253号“FLYTAXI”商标、第54806503号“FLYTAXI”商标、第59887100号“FLY EBIKE”商标、第73690585号“FLY GLUE”商标、第7297686号“FLYAUDIO”商标、第40931939号“FLY AUDIO”商标、第9976207号“FLYAUDIO ”商标、第15343284号“追风鸟 FLYING及图”商标、第31876589号“追风鸟 FLYING及图”商标、第27649973号“36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十二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十二档案及流程信息;中止审查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7519号决定在“1.电动运载工具;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3.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4.摩托车;5.汽车;6.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7.汽车车轮;8.摩托车车轮;9.车辆防盗设备;10.自行车;11.电动自行车;12.助力车;13.电动三轮车;14.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15.轮椅;16.手推车;17.婴儿车;18.雪橇(运载工具);19.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20.运载工具内装饰品;21.运载工具防盗设备;22.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23.运载工具遮光装置;24.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运载工具用轮胎;2.自行车车胎;3.充气轮胎;4.汽车轮胎;5.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之字母组合“fly”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均包含数字组合“360”,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二至九、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