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摩恩自营 81260741

阅读:47084 2026-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富俊水创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阔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富俊水创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1260741号“摩恩自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异议人:富俊水创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阔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富俊水创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1260741号“摩恩自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作为家居行业经营者,应知晓异议人品牌及其知名度,却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摩恩/MOEN”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同时还抄袭其他同行业知名品牌,明显有攀附异议人及其他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异议人“摩恩”“MOEN”系列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予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被异议人抄袭他人品牌列表;“摩恩/MOEN”品牌中国官网打印件;美国国际管道暖通器械协会出具的关于摩恩公司及其品牌内容的信函复印件;“摩恩/MOEN”品牌所获荣誉的打印件;房地产时报关于“摩恩/MOEN”系列水龙头和水槽市场占有率的内容复印件;中国国家图书馆关于“摩恩”、“莫恩”以及“MOEN”内容的检索目录打印件;地方工商就“摩恩/MOEN”侵权产品出具的相应官方文件扫描件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始终坚持诚信原则,并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且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且不具有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构成等方面具有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恩自营”指定使用于第21类“化妆用具;捕虫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5720号“摩恩MOEN”、第8191652号“摩恩”、第22015296号“摩恩MO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杯;有柄大杯;肥皂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异议人及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如“灿杨樱花”、“正晶科勒”、“欧普兔兔”、“TOTOLI”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及设计来源,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理应不予核准。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禁止的情形是指商标标志本身显示的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60741号“摩恩自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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