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吉泉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62359号“吉泉井冈脐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也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井冈”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