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穹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9880号“优酷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4313号商标、第6504317号商标、第13749018号商标、第13835408号商标、第17128436号商标、第29886371号商标、第31430135号商标、第40424291号商标、第42196279号商标、第44389457号商标、第44620068号商标、第44640400号商标、第76448170号商标、第79720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优酷”,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