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75377号“咖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咖萃 27875377

阅读:28571 2026-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咖萃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木易云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75377号“咖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7432号决定,于2024年6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咖萃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木易云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75377号“咖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7432号决定,于2024年6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3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2、淘宝店铺信息、产品页面、订单截图及发票;3、订单及顾客评价截图;4、产品照片;5、出厂检验报告;6、产品推广信息及部分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沈阳贝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糕点;米团;谷类制品;即食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酱油”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2年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委托加工合同、出厂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委托其他主体代加工“咖萃”咖啡系列产品;证据2、3、6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咖啡”商品上有销售行为,其中淘宝产品页面、订单截图、产品推广信息等显示有复审商标。加之显示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予以佐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咖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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