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佐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名义:鹤山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62550号“盒子im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电子靶;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竿”商品。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4739号“IM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在撤三程序中,请求对本案延迟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玩具”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靶;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竿”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三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玩具”一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玩具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登山套具;钓鱼用具;钓鱼杆;箭弓;射箭用器;滑翔伞;滑板;附有滑动装置的滑冰鞋;羽毛球拍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