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27408号“中科泩渼”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中科泩渼 77427408

阅读:166892 2026-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依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2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330…

  申请人:广州依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2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330276号“中科ZK”商标、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第3123221号“ZK中科”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商标、第13503696号“中科一号”商标、第21627957号“中科春之源”商标、第13675124号“中科益尔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及其“中科 ZK”商标商品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中科泩渼”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基本概况;“中科 ZK”商标最早使用、注册及持续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宣传情况;资质荣誉证明;维权裁定书等。

  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科泩渼”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洗浴制剂;医药制剂;医用下体注洗液;医用胶原蛋白;针剂;护肤药剂;营养补充剂;医用填料;医用敷料;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及图”商标、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卫生护垫;医用敷料;牙填料;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中科”,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产品图片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申请书所列商标另有第12056256号“中科珍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先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先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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