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梦洁 MENGJIE 83617955

阅读:178887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填生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填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3617955号“梦洁 MENG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填生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填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3617955号“梦洁 MENG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梦洁”“梦洁 MENDALE”“梦洁宝贝 MJBABY D及图”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有“傍名牌”的不正当嫌疑等。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明、部分广告协议、部分销售网点、审计报告、部分销售协议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洁 MENGJIE”指定使用于第11类“浴室装置;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097121号“梦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44471号“梦洁宝贝 MJBABY 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暖气装置;浴室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浴室装置”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617955号“梦洁 MENGJ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梦洁 MENGJIE 836179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