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03247号“HIGH KIN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组合,其整体所产生的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并无任何关联。2、申请人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HIGH KINETICS”构成,其中“HIGH”具有“高的”等含义,“KINETICS”具有“运动的;[物]动力(学)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同时,鉴于《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举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