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艺连天下(苏州)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9日对第75797452号“李渡庆流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酿造的“李渡”品牌白酒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89275号“李渡”商标、第114487号“李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李渡”酒业企业介绍;相关文章、专著;百度百科词条介绍;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相关媒体报道;李渡酒酿造工艺及产品介绍;相关销售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专利情况;版权情况;广告宣传证据;完税凭证;参展证据;参与公益活动的证据;领导视察证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荣誉证据;商标维权证据;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百度检索结果;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6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且已获得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