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590246号“白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话 86590246

阅读:96499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崔亨俊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90246号“白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48390号“白话中医”商标、第25332728号“白话区块链”商标、第38817095号“白话小院”商标、第171860…

  申请人:崔亨俊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90246号“白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48390号“白话中医”商标、第25332728号“白话区块链”商标、第38817095号“白话小院”商标、第17186074号“白话电商”商标、第28626821号“白话印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注册人深圳市微利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引证商标三、四、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已增强,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活动资料、活动成果展示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话”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开发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四所有人虽被注销,但不能据此当然认定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从而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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