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乾坤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51561号“三秦面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4048号“陕西手工面食 三秦坊 SAN QIN FANG及图”商标、第80403129号“三秦坊”商标、第83349191号“三秦壹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外观设计、指定商品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对其进行设计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存在着诸多与本案情形相近的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自助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