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光帆公司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光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117273号“十月金灿灿OCTOBER IS GOLD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十月稻香”、“十月稻田”、“十月稻田 为健康 选好粮SHIYUEDAOTIAN及图”、“十月金谷黄SHIYUEJINGUHUANG及图”等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品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简介;商标近似理由;在先类似裁定;异议人加入行业协会情况;“十月稻田”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维权记录;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售卖情况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月金灿灿OCTOBER IS GOLD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糖;糖果;蜂蜜;糕点;米;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59353号“十月稻香”、第71504952号“十月稻田”、第34227034号“十月稻田 为健康 选好粮SHIYUEDAOTIAN及图”、第22684451号“十月金谷黄SHIYUEJINGUHU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工过的高粱;玉米面;玉米粉”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明显超出被异议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求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对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117273号“十月金灿灿OCTOBER IS GOLD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