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陕西苏福记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重庆民利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北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苏福记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民利权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北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4期《商标公告》第83391191号“民利权MINLI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利权MINLIQU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注册申请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3415号、第45662412号、第45680541号、第7238329号“民利权MINLIQ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醋;果醋”等、第35类“在线拍卖;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证书、“重庆老字号”荣誉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391191号“民利权MINLIQ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