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星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星泽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616247号“AG C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G CA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眼镜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76785号“实干成就梦想 CAT及图”、第42394006号“CAT及图”、第63433097号“CAT POWER”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时间记录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CATERPILLAR及图”、“CAT”、“CAT及图”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616247号“AG CA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