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欧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96331号“水木智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3776号“水木智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理决定在“1.技术研究;2.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