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佰团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鲲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77558号“Danny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0744号“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7日第1965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5042号“DA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4月6日第1978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