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RL ZEISS INDUSTRIELLE MESS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1259号“CONNECTED QUA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使用,其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消费者可以依据该商标来识别和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申请人将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限定为可接受商品项目,以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国际删减申请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国际删减后指定使用商品为“已录制的计量和质量保证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商品。
经复审认为,经国际删减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量和质量保证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英文“CONNECTED”(译为有关的、连接的等)和“QUALITY”(译为质量、品质等)组成,将其组合的整体用于其指定的已录制的计量和质量保证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