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22247号《关于第66943073号“CREM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15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00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行再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认为,二审判决后,第50086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基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我局应当根据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本院一并对一审、二审判决结论予以纠正。但因上述事实系发生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并非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第21791314号商标、第16878654号商标、第3724016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第4983296号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
3、在再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