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02385号“数字神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7163号“数字魔方”商标、第50424765号“数字神农及图”商标、第36572035号“启盘QIP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数字转换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字信号处理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