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湘市水云涧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湘尚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400597号“湘尚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118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是复审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对复审商标也一直在进行持续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开设京东店铺,将店铺名称命名为“湘尚阁官方旗舰店”,用以扩大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规模,现已有大量消费者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产品。申请人商品在淘宝网也有进行销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变更证明;
2、京东开设“湘尚阁官方旗舰店”的订单信息;
3、淘宝网的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岳阳水云涧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2024年5月15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临湘市水云涧家居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京东旗舰店订单信息和淘宝网的搜索结果均与销售“湘尚阁”品牌门帘的商业行为相关,无法证明申请人使用“湘尚阁”品牌为他人提供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故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已进行实际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