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博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福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10997号“音舒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21925号“舒音美 SHUYINME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