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彤佰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07110号“彤佰林TONGBA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055169号图形商标、第62418428号“佰莱生物 GZBAILAI.COM及图”商标、第22199559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第24941306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第49766727号“B及图”商标、第1117014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