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楠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众创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19876号“米面三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09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米面三餐”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