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科兰黎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89555号“小蓝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9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识别呼叫、商标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是一家主营美妆护肤产品的企业,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以及保护品牌专一属性、产品商业价值的需求而申请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产品官网介绍、平台推广销售、产品相关词条检索结果、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