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78665号“老板的茶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板的茶桌 87478665

阅读:54677 2026-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翰世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78665号“老板的茶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

  申请人:福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翰世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78665号“老板的茶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的关联标识已经成功获得注册。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发布会宣传图、在先核准案例、本家关联注册标识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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