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宏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众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27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5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82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59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