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承勇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37611号“exc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43641号商标、第48022223号商标、第11020420号商标、第4396360号商标、第48020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系生产经营所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信息、在先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字母构成及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性欲抑制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