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一种调调(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平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39730号“闻山礼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6201号“闻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28053号“闻山咖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153917号“闻山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427231号“闻山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发现,主要是需要将引证商标四撤销,就可以保住主要商品,故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