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青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85568号“Q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982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