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瑞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3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58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所涉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充电器;USB闪存盘;扬声器音箱;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