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维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63246号“维宏WE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2596号“维航 WEIHANG VH”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