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吾知奇(北京)文化创意传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8810号“五百笔 FIVE HUNDRED BRUSHSTROK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固定词汇或日常用语,且经长期使用更突出其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办公区域和公司照片、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创意说明、授权书、媒体报道、网络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五百笔”和外文“FIVE HUNDRED BRUSHSTROKES”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普通日常描述性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