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13080号“KZUB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ZUBR 85813080

阅读:66400 2026-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若珏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3080号“KZUB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95095号“KZUB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KZUBR”品牌系申请人臆造而来,经…

  申请人:徐若珏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3080号“KZUB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95095号“KZUB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KZUBR”品牌系申请人臆造而来,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距离;引证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相关公司工商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KZUBR”品牌店铺拍摄视频、报关单、放行单;商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翻译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13080号“KZUB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ZUBR 858130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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