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代夫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99701号“代夫德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具体描绘了申请人的个人画像,该画像基于申请人的真实外貌特征,并非意图象征或代表任何宗教人物或符号。同时,“沈代夫”这一名称在公共领域和常识中并不被广泛认知为宗教领袖、法师或神职人员,且无证据表明其与任何宗教组织或信仰有直接关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宗教人士形象并不近似,其用作商标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宗教人士形象近似,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